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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慈溪站 2024-11-24 1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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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领域项目是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倾力打造,承载中珠30年匠心传承,落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拥有全能醇熟配套、立体交通路网,打造一站式舒适便捷生活。有中珠实力保证,选房才更安心。

项目基础信息

【占地面积】:15576.94 ㎡

【建筑面积】:53682.29㎡

【容积率】:2.57

【绿化率】:35%

【总户数】:392套,1-3栋17层,4栋26层

【楼层情况】1栋、2栋17层,两梯四户;户型为86㎡三房一卫、107㎡四房两卫及112㎡四房两卫户型;

3栋17层,两梯四户,户型为69㎡两房一卫及102㎡三房两卫;

4栋26层,分两单元,两梯四户,户型为89㎡三房两卫、110-117㎡四房两卫,咨询热线;400-0961-568

【品质物业】: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费:3元/㎡·月)

项目亮点

1、炙热板块 位藏价值潜力

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如火如荼,一路向西,珠海作为经济特区,GDP增长率稳居湾区第二,仅次于深圳。面对珠海航空新城的居住空间被开发殆尽,高房价的挤压,深谙湾区投资规律的中珠迅速把目光聚焦在紧邻航空城的生态B片区。该片区是珠海城市西拓、产业西移的战略核心,被定位为珠海城市副中心、西部交通核心枢纽,尽享金湾进阶红利。

2、黄金全维交通,畅享湾区生活圈

坐拥珠海城市轨道1号线、3号线双轨道规划,畅享“5高速+4大桥+3城轨+2主轴+1机场”交通布局,联通粤港澳。

5高速——西部沿海高速、广澳高速、江珠高速、机场高速、高栏港高速

4大桥——珠海大桥、洪鹤大桥、香海大桥(在建中)、金海大桥(在建中)

3轨道——广珠城轨、广佛江珠城轨(规划中)、珠海城市轨道3号线、1号线(规划中)

1机场——珠海金湾机场

交通是城市的血脉,亦是人们出行的基础保障。生态B片区作为湾区枢纽的“要塞”之地,交通条件完善,畅通无阻。

3、教育&医疗双向保障,家门“小确幸”

幼是定基,少是勤学,高质量的教育有助于成才。中珠领域涵盖全龄学府一站式优等教育资源。

幼儿园:虹辉幼儿园、花城幼儿园、红旗镇中心幼儿园等;

小学:三板小学、虹晖小学、金湾区第一小学;

中学:珠海市金湾区红旗中学、珠海市实验中学;

高等院校: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优质医疗资源为你的健康保驾护航。附近有红旗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广安手足外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等

4、全能醇熟配套,品质人居典范

项目东邻金湾红旗中心成熟生活区,北与航空新城隔路相望,近距离享受金湾顶级配套资源。只需10分钟步行,可达正光广场、创宏商业广场等成熟商业圈,吃喝玩乐一条龙服务。

现在,不需要大老远跑到市区大型商场购物,开车10分钟就可抵达金湾华发商都,知名品牌早已入驻,满足各种娱乐需求。还有金湾市民艺术中心、金湾图书馆等百亿国际配套,提高生活品质。

现代人更追求绿色健康生活,回归自然。外邻“新城绿肺”—约10万㎡金山公园,金湾中心河湿地公园、金湾情侣路等。乐享“新氧”生活,颐养身心。

5、现代式风情园林,精致社区生活

项目园区呈线性布局,涵盖多功能草坪区、会客聚会区、乐享休闲区三大区域,融合环形健康跑道、静思品茶区、下沉式会客活动区等功能区,打造绿意浓阴、鲜氧环绕的社区生活。

项目架空层设置儿童书吧、洽谈休闲区、儿童游乐区、健身区等多功能空间,打造邻里交流中心,丰富生活闲暇时光。

户型鉴赏

创想空间“美域”107㎡

灵动空间“臻域”86㎡

至阔空间“名域”112㎡

高拓空间“金域”102㎡

117平方四房二厅二卫大横厅

户内实景图

建面约87㎡ 3房2厅2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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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公告,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

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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