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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第三座月华系作品,绿城·福州芝蘭月华是绿城“好房子”六大要素在福州全面落地的最新作品。福州芝蘭月华深入融合属地文化,从建筑、景观到场景营造,践行《绿城中国好房子标准》要求,为福州呈上了一份绿城“好房子”的美好答卷。
福州芝蘭月华生活馆实景图
在颜值经济的时代,高颜值即是高价值。福州芝蘭月华溯源福州世家文化与里坊型制,以一座“芝蘭玉廊”社区门仪糅合世家门庭的阔朗尺度,近600片发光玉石精细拼贴,重塑城市、人与生活之间的关系与秩序,在铺陈礼仪气场的同时,交织自然与艺术的共鸣。
在立面设计上,福州芝蘭月华承袭绿城不断自我焕新的产品主义精神,以摩登海派设计语言,打造由大面积蓝灰色LOW-E玻璃与浅灰色仿石铝板组合而成的“芝蘭镜幕”,虚实结合的建筑体块互相咬合,轻盈通透的立面美学与鼓台之心的时代气象相得益彰。
福州芝蘭月华生活馆实景图
贤惠,是更贴心的温度。福州芝蘭月华贯彻“极贤惠”理念,在空间营造中致力满足全家人的不同需求,收纳空间正是让福州人眼前一亮的“贤惠”维度之一。
福州芝蘭月华建面约176㎡展示样板房实景图
在福州芝蘭月华的U型厨房里,通过转角钻石地柜设计,不仅加大台面使用面积,更将原先不好利用的柜内转角空间充分升级,内部层层错板,让主人可根据物品高度放置,便于拿取;厨房的两侧,则分别安装多个储物柜和储物抽屉,更整洁的空间让心情也更为舒畅。
福州芝蘭月华做到了会所开放即运营,业主具有专属的绿城·芝兰荟管家,实现全流程的线上预约和定制需求。目前福州芝蘭月华的业主已经可以享受定制私宴以及健身私教等服务,再叠加绿城物业的高定服务,尊享每一个细节的服务礼遇,从定制的生日惊喜、每一次归家的温情相迎,都是满满的仪式感。
福州芝蘭月华生活馆实景图(灯具以现场实际为准)
科技的突飞猛进,正不断拓宽生活的想象空间。福州芝蘭月华以智能化、系统化、场景化的整体智能家居系统,集萃一体化智能面板、12.3英寸智能中控屏、多重交互空间场景、全屋WiFi及空气品质传感器等人性化设计,将科技融入日常,为居者提供舒适便捷的生活体验。
福州芝蘭月华建面约220㎡展示样板房实景图
房低碳,是让建筑低能耗运行,更绿色、更环保。福州芝蘭月华甄选高性能外窗系统,通过气密性、防噪性、隔热性更优质的门窗设计,为建筑增加一道可自主调节的“防晒衣”。同时,有效节约空调能耗,不仅让房子住起来冬暖夏凉,更减少电费支出,进一步提升居住的舒适度。
福州芝蘭月华建面约220㎡展示样板房实景图
全周期,是可以伴随一生的幸福居所。为实现建筑的恒久,福州芝蘭月华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主体结构及设备管线的耐久度与易维护性,有效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与此同时,福州芝蘭月华结合转角无柱曲面屏、广角观景视野、LDK+X创新X空间设计,为居住空间进行“场景更新”,不仅满足家庭成长全周期,更全方位演绎世家生活品质,让建筑彰显恒久的魅力。
芝蘭月华建面约176㎡展示样板房实景图
对于居者而言,声、光、水、气、热、氧,是健康生活不可或缺的六大要素。芝蘭月华采用全屋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地暖系统,有效控制室内的温度、湿度,量化打造一个健康人居空间,让居者在起居坐卧、呼吸吐纳间,尽情舒展鲜活的生命力,进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我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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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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