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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慈溪站 2024-11-24 0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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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资料

项目名称:华讯大宅三期

项目地址:东莞北东城·石龙·新城区

性质:住宅属性,非公寓

占地面积:约10501㎡

总建筑面积:约33466㎡

容积率:约2.49

绿地率:约30.1%

总户数:256户

物业费:管理费2.7元/㎡·月

梯户比:每单元2梯8户,共两单元

土地年限:70年

产品(每户均带阳台与独立厨卫):

约42㎡ 一房一厅一卫(共64套)

约56-60㎡ 一房一厅一卫(共128套)

约79㎡ 两房两厅一卫(共64套)

(以上基础数据,具体以政府审批图纸图册为准)

七大必买理由

一.区域价值--城区和松山湖辐射,双城后花园

项目位于东莞北部中心石龙镇,咫尺城区和松湖片区,是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必经之地,目前吸引了众多世界500强企业进驻(华为、易事特、生益科技、大疆无人机等等),引进了大量的高新科技人才,而石龙镇作为莞北部的文化经济中心、商业中心及居住中心,将承接这些科技人才的高端居住需求,打造宜居小镇!

二.交通价值--10分钟即达东莞火车站,2站达东城,6站达国贸

高速:15分钟接驳莞深高速,30分钟轻松直抵腹地。

动车:8分钟车程达东莞火车站,1站直达广州,3站深圳主城。

R2线地铁:2站到东城、6站到南城CBD。

三.教育配套--一站式教育,孩子成长无忧

自带2600㎡海德双语幼儿园,优先满足业主子女入读需求,2公里范围内石龙实验小学、爱联学校、石龙二中等名校环绕,家门口护航子女成长,让孩子赢在起跑线。

四.商业配套--约500米沃尔玛商圈,举步繁华

自带约8.1万㎡社区商业,1.3公里风情商业街,下楼即享,约500米即达沃尔玛商圈(汇星商业中心),嘉荣购物广场、汇联生活广场等亦举步即达,繁华生活触手可及。

五.医疗配套--双三甲医院,保障家人健康

3分钟到达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原第三人民医院),

10分钟达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

完善医疗配套配套,保障业主健康生活。

六.环境配套--江畔大境,享优质居住环境

三江交汇处,占据北东城绝佳观景点,坐拥1.2km醉美东江景,聚水为财,环幕一线江景,享受270°无遮挡瞰江视野,1公里双公园环伺,呼吸间尽是自然清新(仙溪福地欧公文化景区、金沙湾公园)。

七.社区配套--全龄段活动空间,丰富人居体验

新古典建筑立面,打造欧式园林,以及社区配备篮球场、羽毛球场等配套,1700平成人儿童双泳池,尽享畅游体验,五星级铂金会所,畅享优雅的休闲时光。

产品户型鉴赏

1

建面约78.4㎡ -2房2厅1卫-南北通透

2

建面约59.92㎡-1房1厅1卫-户型方正

3

建面约56.37㎡-1房1厅1卫-户型方正

4

建面约41.94㎡-1房1厅1卫-户型方正

5

建面约166㎡-3房2厅3卫-户型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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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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