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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参数;
项目地址:东莞·塘厦·迎宾大道
营销中心地址:东莞·塘厦·华堂大厦
占地面积:约18833.56㎡
建筑面积:约73632.50㎡
容积率:2.5
绿地率:30.34%
总户数:345套
停车位:709个
开发商:华堂集团&粤港湾控股
产权年限:洋房:70年
楼栋总数:5栋
楼层状况:项目共规划5栋24F高层住宅楼,主力户型为建面128-169㎡4-5房 。
二、在售户型及价格;
户型面积:约128-143-169㎡臻奢著品
三、项目价值点;
开发商介绍
粤港湾集团,雄心壮志的湾区布局者
粤港湾控股,立足粤港澳,走向赣湘桂,辐射全国,以聚焦深耕的“1+3+N”为发展战略,精选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中部区域,西部区域有发展潜力的城市,战略布局纵贯中国南北。
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落地,都是粤港湾控股不断精进蜕变的缩影,砥砺前行十余载,获得了“2021年大湾区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等荣誉,2020年底,粤港湾控股首进东莞,先后拿下塘厦“138”三大旧改地块。将精筑大湖、大江、华海三大项目,同时抢驻虎门,打造“樾”系产品滨海湾项目,两区域四盘,将于2021年年底联动齐发
华堂集团,城市更新的先行者
华堂集团, 起步塘厦,同时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布局深圳、深汕合作区、东莞汕尾等核心城市,累计开发项目50余个,始终以领先的城市开发实力,充分挖掘城市区域的土地价值。
项目区位介绍
产业升级 赋能区域腾飞
塘厦——位于东莞东南临深片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的发展机遇,以一线临深的独特区位优势承接深圳外溢产业,2019年就已有418家国家级高新企业,产业规模高速汇聚,推动两地跨境电商、智能制造、5G重点产业的高速协调发展,以“深莞产业先驱”、“莞深合作创新示范区”的姿态赋能区域升级发展
城市升级 焕新区域新未来
塘厦——城市更新崛起之城,截至2020年塘厦镇城市更新项目超20个,占东南临深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20.83%,先见扩容大势 同频深圳发展势能。塘厦版图慢慢被打开
项目交通介绍
塘厦——雄踞东南临深交通枢纽
莞深高速、惠塘高速、从莞高速、深圳外环高速(在建)、清平高速(在建)等五大高速,规划中与深圳22号线接轨的东莞R1线,以及2021年12月即将通车的高铁东莞南站,从高速、地铁到高铁,多维立体路网实现与深圳的无缝连接,
公交车:(悦港汇)站,途经线路包括:762、775、760、763、766、770、780
5高速:龙林高速、惠塘高速、从莞深高速、珠三角高速以及深圳外环高速;
1主干道:迎宾大道
未来交通规划:(4地铁)项目距离R1支线【环市路站】(直线距离)约200米,未来无缝接驳深圳22号线(规划中),3站即可直达深圳观澜,半小时达深圳中心;规划东莞R4线、R15线和R16线,将串联起整个临深片区的发展。
(1高铁)拥有东莞最大的高铁站东莞南站,站点距离我们项目直线距离约4公里,一站直达深圳北站,三站到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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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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