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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图:
1.基础信息:
占地:约1.8万m²
建面:约9.2万m²
总户:354套
车位:612个(185个充电桩)
梯户比:2梯4户(1A/B/C座)
层高:2.9米(3-31层)
产权:70年(2020.12-2090.12)
交标:带精装(2024年8月)
开发商:深圳市安之联置业有限公司
管理费:3.88元/㎡
【10大硬派价值】
千亿国企开发、准现房交付品质无忧
世界科学城芯、 3641亿规划前景
光明中芯住区、高新人才居住优选
周边配套环绕、见证子女优秀未来
背靠约208万㎡科学公园、奢享核芯公园生活
高铁便捷出行、轻轨沿线速达全城
约3.8低容积率、静谧园林舒适社区
2梯4户全南类板楼、至上人居尺度
智能安防装修交楼、匠心品质安心未来
🔟 安联第一太平戴维斯、安心未来再添保障
十大硬派价值揭秘|
【千亿国企开发】
项目隶属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拥有交通运输、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和建筑三大主业,截至2022年底,总资产达3386亿元
✅ ✅ 连续多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 ✅截止2022年底,资产总额达3386亿元
✅ ✅全国开发近40个房地产项目
✅ ✅累计开发面积近1500万平方米
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安徽交控集团旗下从事多元化投资及资产运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拥有“高速公路、房地产业、多元投资”三大业务板块,开发建设了高端写字楼、住宅、旅游养生地产等众多高端品质项目。
‼ 国企保驾护航,无忧品质保障
【世界科学城芯】 项目位于光明科学城核芯住区,整个光明科学城作为深圳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芯承载区,将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建造一座开放创新之城,打造成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
【光明中芯住区】 光明科学城整体布局“一心两区”,未来三年光明计划新拓产业用地399万㎡,汇聚新兴产业集群,打造深圳北“硅谷”基地,未来高智人口聚集地,项目所在的科学城中心区将以科学家为建设核芯,未来将承载超百万科学城人才生活。
【周边商业配套环绕】 项目自带约3500㎡社区商业(在建中),1.8公里内即有光明成熟商业光明广场、蓝鲸世界、正力时代广场等中大型商业
🛍 🛍 项目周边商业配套面积超过15万㎡,如光明广场、大仟里购物中心、万达广场、天虹商场等多所商场环绕,竭力满足生活所需
未来规划商业:九樾PARK(规划中)、绿地集中商业4.5万㎡(在建,约1km)、星河cococity6.3万㎡(在建,约1.4km)
【多所教育配套,见证子女成长】
为满足未来科学城高端人才子女的教育需求,项目所在的光明中芯区教育资源充足,项目紧邻中科附高,区域内拥有22所学校汇聚,不断强化未来教育
项目自带5500㎡18班幼儿园(在建中),东周小学、光明中学等多所学校环绕,配套丰厚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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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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