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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半山首府
🌿背靠凤凰岭 静享榆林内海湾
三亚城芯现房发售
开发商:海南冠洋四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总用地面积:19107㎡
总建筑面积:34890㎡
容积率:1.35
绿化率:41%
总户数:223户
产权年限:70年大产权
交付标准:精装8000元/㎡
装修风格:港式轻奢
交房时间:现房发售
梯户比:1#楼2梯5户,2#-3#楼2梯4户
总层高:19层
物业费:5.3元/平米(金的物业)
车位:1:1,地上34个,地下189个
【项目区位】
享繁华三亚,居半山豪宅
非凡自然,向来是塔尖人群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境界。山的伟岸,海的澎湃,极致境界造就非凡居所。
三亚·半山首府择址大东海榆亚路中段,拥半山而立,坐享世界级湾区。于此,停泊世界的意志,达成“人生至此不远游”的臻我境界。
(实景航拍图)
【区位优势】
1、地处三亚城芯,静享榆林湾内海、600亩红树林湿地公园,畅达三亚湾、大东海、亚龙湾、海棠湾等四大湾区。
2、毗邻红沙隧道,距高铁三亚站、亚龙湾站约8公里,距环岛高速约10公里、距凤凰机场约20公里,30分钟通达全城,立体化交通保障全岛便捷出行。
3、紧邻大东海商圈核心,坐享夏日百货、1号港湾城、鸿港新城等缤纷商业,5分钟生活圈,轻松享有。
【低密社区】
3栋低密纯板高层建筑,一字布局,户户坐北朝南,皆享20㎡超大观景阳台180°瞰海观山的极致视觉,海天山色尽收眼底。1.35绝版超低容积率只为成就223席高端舒适的完美胜境。
(实景航拍图)
【项目自身配套】
1、社区打造约3000㎡专属社区生活体系—私享会客厅、轻氧健身房、艺术书吧、童心乐园、半山茶舍、悦海堂、商务休闲吧、声乐琴房、棋牌室等主题会所,让业主融入自然,回归生活,去追寻本应享受的生活精彩。
2、园区打造超大半山镜面无边际泳池,儿童嬉戏区,同时满足成人与儿童的多样化需求,畅享365天度假生活。
3、金的物业提供全程酒店式星级服务,社区智能化安防体系。
(实景航拍图)
【六大卖点】
1、现房发售 即买即住
市中心低密通透纯板现房,精装交付所见即所得
2、市区仅有在景区旁的港式豪宅
国家4A级景区凤凰岭东麓,负氧离子含量高达每立方厘米5000~10000个,是日常环境的2.5倍。
3、揽山观海墅级府邸
景观:背靠凤凰岭、面朝榆林湾;前后左右环山伴水; 背靠青山“有靠山”,面朝水流“有财来”。
4、600亩生态湿地景观
紧邻红树林生态湿地保护区, 200米视线静赏白鹭成群,园区内近距离观看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5、高端品质康养社区
近20㎡观景阳台,“零”楼间距,“壹”容积率,1.8万㎡原生态园林景观,近“百分百”绿化率。
6、甄选一线奢装品牌
8000元/㎡奢华装标,配有德国高仪、杜拉维特、欧瑞博智能家居等国内外一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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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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