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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地址:东莞塘厦迎宾大道旁
建筑面积:约71185.18㎡
项目组成:由3栋高层住宅,2栋商业办公楼组成
产品信息:
住宅:建面约78-98㎡高拓三房(户户南向·室室飘窗·高赠送率),规划总套数355套
公寓:建面约22-48㎡自在悦己LOFT,4.5米层高买一层享两层,规划总套数336套
商铺:约1100㎡风情商业街,27-104㎡一线临路旺铺。
车位:1:1.8高拓车位配比,约600余个。
城市繁华主轴 | 集聚莞深势能
塘厦雄踞粤港澳大湾区腹地轴芯,东莞东南临深门户,以“粤港澳大湾区”与“莞深合作创新示范区“势能,逐步构建与深圳产城人全面融合的“一轴两中心四片区”的新格局,与深圳齐头并进,持续扩容城市财富。
城市新生力量 | 焕新区域生活
塘厦138片区旧改范围约285公顷,未来将打造为集居住、商务于一体的现代都会商务休闲区,同时片区内将建设TID综合体(规划中),迈向城市宜居宜业典范,焕新区域生活。
城市自在交通| 畅达莞深融城
4大高速,纵横时代:惠塘高速、珠三角环线高速、从莞深高速以及深圳外环高速,通达主城地铁时代,内通外联。
地铁时代,内通外联:东莞地铁R1线环市路站、湖景路站(规划中),与深圳22号线地铁线接驳,3站到观澜,通达福田。
轨道枢纽,高铁动脉:东莞南站已通车,1站到光明,2站到深圳北,兑现莞深融城红利。
大道坦途,通衡八方:迎宾大道上,直连梅观高速、畅达深圳。
城市新生繁华 | 纵享醇熟配套
咫尺商业:紧邻天虹购物中心、金地仟佰汇、悦港汇、万科生活广场等综合型高端商圈,未来周边商业金融配套丰饶,更加全方位满足家庭生活需求。
一城书香: 享有塘厦实验小学、塘厦中学、塘厦镇中心小学、塘厦初级中学等全龄教育资源,未来项目东西两侧均有高中和小学教育规划,畅享优渥教育资源。
便捷市政:2公里范围内塘厦公安局、塘厦镇政府、塘厦行政办公服务大厦等便民市政配套齐聚。
文体休闲:享拥塘厦体育馆、演艺馆、塘厦中心广场等文体设施,家门即享丰富日常。
鲜氧公园:毗邻塘坑水库,周边塘厦观光公园、塘厦文化公园等景区环伺,丰富娱乐日常。
城市新生所向 | 忠于自我,随性自在
粤港湾华堂里·8号——都市新生代美好未来,孩子教育无忧,生活自在体面。在这里,繁华与便利随享,惬意的生活随时随地在发生,出入皆自在。
自在成长 书香氤氲
社区规划6班幼儿园,陪伴教育第一步,孩子成长无忧。在这里,寻找生活乐趣,追逐心灵自由。
自在生活 举步繁华
社区规划超1000㎡情景商业街,既融入都市繁华,又懂得生活悠然,成就“家门口的生活圈”。
自在随行 园林漫景
约25%绿化率打造“一轴五区”流动空间,“遇远山、入峡道、栖林野、觅水涧、探趣谷”全龄化生活场地配置,承载家人的美好生活场景,漫步“山水”之间、繁华与闲适之间,自在随行。
自在尺度 从容新生
住宅:用多元空间承载生活,打造约77-95㎡高拓三房著品,户户观景三房布局、室室阳光飘窗设计,将黄金尺度融入到每个生活场景;
约22-48㎡自在悦己LOFT,4.5米层高,买一层享两层,畅享自在生活。
【A户型 98m2三房两厅两卫】
【B户型 79m2三房两厅一卫】
【C户型 78m2三房两厅一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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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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