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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城悦湖花园营销中心电话:☎️400-033-1899转2222【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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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城悦湖花园
———大运之上 · 湖岸美学———
约89-143㎡瞰湖高层火热销售中
约226-249㎡湖景大宅,认筹盛启
【约226-249㎡城芯奢景大宅 认筹盛启】
久负盛名,万众期待,全新一线湖景大宅震撼入市
独占1138亩城芯湖景视野,揽一线亲湖奢景
湖景头排,四梯三户(专梯入户),打造尊贵隐私体验
【7.5米阔步湖景阳台 270°环幕湖景飘窗】
7.5米阔步湖景阳台 270°环幕湖景飘窗
约7.5米阔步湖景阳台,270°环幕湖景飘窗
3层LOW-E中空玻璃,尊崇6米高入户大堂,超宽3.8米长主卧宽景巨幕玻璃
湖居豪宅终藏之作,仅93席
【项目简介】
占地面积:约3.85万㎡
建筑面积:约19.53万㎡
容积率:3.45
绿地率:33%
物业类型:瞰湖高层洋房、亲湖双拼/联排低层住宅
楼栋数:7栋高层洋房、8栋低层住宅
总户数:931户(高层洋房903套、低层住宅28套)
停车位:1412个,车户比1:1.5
户型:建面约89-249㎡3-5房
悦捷:深铁10号线东延线(规划)上盖,通达深莞
「世城悦湖」位于深圳地铁10号线东延线”大运城邦“站(规划中)上盖,其串联深铁10号线双拥街站和深铁16号线(施工中)数码城站,届时可通过换乘深铁14号线(施工中)40分钟通达福田!
悦城:大运之上,重构城市CLD封面
大运新城作为深圳 “城市新客厅”,形成“高端商务、创新产业、高等教育、优质配套”一体化的东部核心区。以深港国际中心、深圳国际博览中心、国际大学园、大运中心、大运枢纽等“城市坐标”为支点, 成为深圳经济重要增长极之一。
「世城悦湖」作为东进桥头堡,位于大运国际新城的黄金中轴,坐享双城中心繁华城市配套,以城市CLD封面形象,重构都市品质生活。
高端的商业配套:世城商业中心、益田假日奥特莱斯、龙岗万科广场、星河COCO Park等;
优质的教育资源:东北师大附属益田小学、官井头小学、官井头幼儿园、东莞南门学校、龙城高级中学、龙岗实验等学校等;
高负氧离子的生态资源:南门山森林公园、龙凤山庄、碧湖森林公园、雁湖公园、龙城公园、大运自然公园等。
【在售户型鉴赏】
约89㎡三房两厅一卫:通透双阳台,三口之家的舒适三房
约103㎡三房两厅两卫:向阳三开间,瞰湖精致三房
约131㎡四房两厅两卫:豪华主卧套间,高端品质四房
【4栋尊品户型鉴赏,即将加推】
约125㎡四房两厅两卫:专属横厅设计,实用四房
约136㎡四房两厅两卫:居家改善首选,经典四房
约143㎡四房两厅三卫:豪华双套房,阔绰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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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丨图片经数码制作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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