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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项目周边配套成熟,自带幼儿园,享中海一级物业顾问贴心服务,项目在售1、2栋,建面约100-129㎡,
基础信息
物业类别:普通住宅,住宅底商
项目特色:低密居所,不限购,花园洋房
建筑类别:板楼,塔楼
装修状况:毛坯
产权年限:普通住宅:70年
开发 商:惠州市澄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占地面积:40000 ㎡
建筑面积:210000 ㎡
容积率:4.00
绿化率:30%
停车位:1559个
楼栋总数:12栋
层高 :3米
总户数:1471户
梯户比:两梯四户
户型面积:99㎡-128㎡三至四房
物业公司: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费:2.6元/㎡·月
楼盘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三路109-1号
项目区位介绍
园宾花园·松湖天骄鼎立园洲城芯,作为博罗的西南“门户”,从莞深高速园洲首站,转瞬可达“莞-深-广-惠”繁华都会圈,园洲将跃升为粤港澳大湾区枢纽核芯!东莞城区住宅均价4万+,松山湖中心区二手均价5万+,莞北全面突破2万,而与东莞一桥之隔的园洲,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价格优势,承接松山湖带来的新契机,东莞城区、松山湖北部区域价格上行,莞北价格洼地,未来发展不可估量!
园洲现共有2700多家中外企业,其中外资企业120多家,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500多家,全镇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99家,总产值96.95亿元;共有17 个重点工业项目均落户在博罗县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东片区,涵盖高端智能设备、5G 通讯、精密制造、生命健康等行业,作为惠州布局的 7 个千亿级产业园区之一,计划总投资 113 亿元,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 266 亿元;未来将带来万千的人流量;园洲将是一流的营商环境与迭代更新的居住环境,宜居宜业。
项目交通介绍
1小时速达深穗莞惠四城核芯
三高速交织,四城繁华同享
从莞深高速,广惠高速,惠州沿江高速(规划中)三高速在此穿梭,深穗莞惠四城繁华生活圈触手可及。
一桥石排,转瞬松山湖、莞城
与石龙无缝接壤,石洲大桥、龙江东江大桥快速接驳石排和企石,40分钟转瞬通达东莞松湖山及莞城,1小时畅达湾区生活圈。
项目周边配套
教育配套:园宾花园·松湖天骄自配10班幼儿园,咫尺蓓蕾小学、园洲中心小学及园洲第二中心小学、东晖实验学校;15年优质教育,成就孩子美好未来。
商业配套:园洲城芯,信鸿广场、唐鸿时代广场等商圈环伺;社区自建约2000㎡商业,满足一站式购物。周边市政、医疗、金融、酒店、教育机构林立,万千醇熟生活配套齐全。
项目园林介绍
园宾花园·松湖天骄匠造全龄互动园林,以“一轴两环九景”为园林设计理念,约670m/370m社区双环健康跑道贯通整个社区,园内配建彩虹童梦儿童游戏区、阳光大草坪、约600㎡全龄活力泳池、老人活动区等空间;每一栋楼下都设有主题架空层泛会所,覆盖全龄段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包含有“健身运动空间、休闲空间、棋牌空间、娱乐空间”等,足不出户,把生活安在风景里,享受惬意的美好生活!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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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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