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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龙天地是由港资背景投资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的——中佳地产,项目位于常平大道与新城大道交汇处,立足于莞惠城轨常平南站之上,是片区已建成的成熟TOD项目,分六期连片开发;一二期已完成开发,商业投入使用,TOD生活已开启;三期在建即将发售;四五六期为远景规划,内含公交转换站、星级酒店、住宅等。翔龙天地TOD将与香港城TOD联手打造港式生活典范区。
翔龙天地作为目前东莞东部规模最大的双轨TOD,与莞惠城轨无缝对接,目前已全线开通,项目内部设置有三个城轨出入口,A、B两个出入口与商业连通,D出口在马路对面,商业负一、负二楼与常平南站站台直接相连,项目住宅的电梯是可以直达负二楼城轨站台,提前买好票即可刷身份证进站乘坐莞惠城轨,2站松山湖,4站城区,未来还会接驳广佛南环、佛莞城际,便捷前往广州南站、深圳北站,不用担心日晒雨淋,坐享城轨与商业带来的一站式便捷生活。轻轨、和谐号、高速全维交通,纵享“同城”生活,实现湾区一小时生活圈。
翔龙天地三期,由中佳地产精心打造,是港式生活圈的典范,是常平香港城的核心项目,是莞惠城轨常平南站的轨道上盖物业,也是东部双轨TOD项目。 莞惠城轨已于2017年全线开通,现与莞惠城轨接驳的佛莞城轨也已通车。项目坚持品牌升级,质量追求,邀请香港室内设计之父“高文安”先生亲自操刀,精装交付,展现香港高端品味;
翔龙天地为中佳贯彻稳健务实经营理念的的经典作品,十年磨一剑,开局即惊艳常平,二期住宅于2016年中旬开盘,当时均价仅约1.3万元/平,后续价格上涨至2.7万元/平,成为常平楼市风向标;二期商业MALL现已成为常平及周边城镇休闲娱乐打卡地。
翔龙天地三期商住综合项目是中佳地产倾力打造的最新一期力作,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0万㎡(其中住宅10.2㎡,商业约3万㎡),开盘在即,凭借持续以往的高品质及多年积累的好口碑,将继续引领常平楼市。
其中商业MALL,连同已开业运营的二期商业MALL,总商业面积约13万㎡,未来将凭借港资背景资源及轨道交通优势,引入更多的香港元素,计划定位香港在内地的延申, 打造成为促进莞港青年交流、港籍居民回乡交流的莞港融合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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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